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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禁毒宣传月】禁毒知识一起学

发布时间:2025-04-05   来源:郑州财经技师学院(郑州市财经学校) 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。”

《禁毒法》第一次将禁毒工作方针写入法律: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:“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,禁种、禁制、禁贩、禁吸并举的方针”。
 
禁毒知识
 
毒品到底是什么?
 
常见的毒品有哪些?
 
生活中有哪些伪装毒品呢?
 
下面我们先来个,图说禁毒吧!
 














我国关于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

1.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行为:

(1)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。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毒品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。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,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。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毒品。

(2)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。是指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。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,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。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。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(3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的违法行为。是指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,数量较少,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。对于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的违法行为人,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,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。原植物种子、幼苗予以没收。

(4)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。是指用各种方式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对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人,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毒品和吸食、注射器具。可以免除处罚。吸食、注射毒品成瘾的,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,予以强制戒毒。强制戒毒后又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可以实行劳动教养,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。

(5)走私、非法买卖、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。是指违反国家法规,走私、非法买卖、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,数量较少,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。对走私行为,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;对非法买卖、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,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。

2 .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?

(1)走私毒品罪(第 347 条);

(2)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 ( 第 347 条 ) ;

(3)非法持有毒品罪 ( 第 348 条 ) ;

(4)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(第 349 条);

(5)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 ( 第 349 条 ) ;

(6)走私制毒物品罪(第 350 条);

(7)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(第 350 条);

(8)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( 第 351 条 ) ;

(9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罪(第 352 条);

(10)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罪 ( 第 353 条 ) ;

(11)强迫他人吸毒罪 ( 第 353 条 ) ;

(12)容留他人吸毒罪 ( 第 354 条 ) ;

(13)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罪 ( 第 355 条 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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